贷款对象及条件
1、在鄂尔多斯市工作,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和财产共有人。
3、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购买的房屋仅限鄂尔多斯市范围内)。
4、具有公证部门已公证的《房屋买卖契约书》和已办理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发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的两年内申请。
5、借款人及配偶近两年(含)内无五期(含)以上不良贷款记录。
6、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职工及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还清贷款本息之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应提供贷款要件
1、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A4纸复印)。
2、保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复印)。
3、 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复印)。
4、 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复印)(单身职工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信息证明原件1份,有效期3个月)。
5、《房屋买卖契约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复印)。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具体贷款额度
购买二手普通自住住房按实际评估价格测算。首套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二套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贷款期限
1、 贷款50万元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贷款30万元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贷款30万元以下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2、 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即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对信誉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可延长1至5年。
三、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三种(具体方式借款人在受理窗口自主提供)。
贷款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持相应贷款要件到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属中心或各管理部个人贷款受理窗口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2、初审、复审:受理人员按贷款政策进行材料初审、复审。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五个有效工作日内,作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审批: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准予贷款的,相关当事人在两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4、签字:申请人及配偶、保证人、抵押人按规定签订借款、担保、抵押合同书和委托代扣协议。
5、放款:相关合同签订完后,管理中心向贷款受托银行逐笔出具贷款通知书,委托银行将贷款划入个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6、还款:
(1)委托扣款:即借款人委托财政工资发放中心或经办行在其借款行开立的指定帐户内扣款方式还款。如在其借款行开立的指定帐户内扣款方式还款的,需在每月还款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存入不低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存款;
(2)柜面还款:即借款人直接用银行卡到中心营业厅还款。
咨询电话:0477-8588104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