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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上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综合考评工作整改情况》的报告

作者:   来源:鄂房党组发〔2010〕9 号   添加时间:2010-06-20
市纪检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按照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综合考评和万人评议活动情况反馈意见的通知精神,局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分析、查找本部门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重一大”事项存在的不足和差距,认真进行了整改,现就整改意见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我局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鄂尔多斯市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进一步促进“三重一大”制度在我局的贯彻落实,保证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一、细化确定“三重一大”事项情况

  (一)坚持重大决策问题集体讨论,民主决策。规定凡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人事决策等都必须经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如在对旗区房管部门的考核、工作经费的划拨、对帮扶点的支助等事项上,均经过局党组、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民主决策。

(二)坚持重要干部任免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纪委监督制度。一是在局机关科级以下干部的任免上,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经过局机关全体职工干部民主推荐的才可以被提拔任用;二是在局系统招考工作人员上,实行在网上公开招考,建立考察小组,通过预审、笔试、面试、政审、公示等办法进行择优录用。

(三)坚持重大项目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投资、工程、维修、办公设备购置等重大项目,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及预案的制定,局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置及预案的制定等重大项目,都经过集体讨论、民主决策。

(四)坚持大额资金使用情况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接待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制度,把招待费开支和公车使用情况费用减少到最低范围之内。大项物资采购均交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二、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工作

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要求,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努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1、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各项制度。重点抓好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党组成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健全完善民主集中制和党组议事规则,认真执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情况反映等制度。

2、严明党的纪律,加强监督,认真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重点检查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情况,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认真查办发生在房地产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滥用权力、贪污贿赂的案件,利用审批权、资金管理权谋取私利的案件,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案件。严肃查办在资质资格审批、城镇房屋拆迁、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失职、渎职案件。加强对房协的管理监督,促进房协健康发展,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畅通信访渠道,通过信访发现案件线索,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以权谋私等问题。

3、建立和完善《住房公贷款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制定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别负责的措施,强化责任,严格检查,发现违纪行为,严格按照局《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提升干部素质,努力 提高办事效率

1、提高机关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各科室以贯彻执行公务员法为契机,以思想政治建设为基础、以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公务员精神培育为主线,切实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在广大干部中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高机关干部的思想和业务素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增强机遇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发展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  

2、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认真落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落实有关规定。开展综合监察和专项监察,对重点窗口和重点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和责任岗位进行全程监督,坚决查处涉及干部作风的案件,严格责任追究,依纪依法惩处行政执法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3、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各科室、二级单位进一步完善了政务公开制度,将办事程序、工作纪律、收费依据等事项一一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积极推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全面施行 “首问责任制、主办责任制、限时办理制、服务承诺制”,发扬和倡导“马上办、主动办、透明办”的办事作风,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快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附:《市房管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中共鄂尔多斯市房地产管理局党组

                                              年六月二十日

 

 

 

市房管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决策监督机制,现就市房管局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定如下制度:

一、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的意见和措施;

2、房管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房管局年度工作计划、专项重要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房管系统2000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和二级单位重大决策;

5、房管系统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定编及调整的方案;

6、应由局党组班子集体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人事任免及奖惩事项

1、按干部管辖权限应由局党组会议决定的有关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交流和调整;

2、由房管局或上报上级组织表彰的个人或单位的推荐与确定;

3、房管系统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制定与年终审定;

4、各级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协商推荐;

5、其他需报市委、政府审批的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研究审议投资、工程、维修、办公设备购置等重大项目;

2、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及预案的制定;

3、局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置及预案的制定;

4、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本局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

2、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情况;

3、单位购买大宗办公用品、大型活动开支金额在2000元以上;

   4、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开支;

   5、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资金金额在2000元以上;

   6、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基本要求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局党组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

(二)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三重一大”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按照分工负责、坚决执行的原则组织实施。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调查酝酿准备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

2、审议“三重一大”事项,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班子成员,并做好必要的会前准备。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个别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决策。

(二)集体讨论决定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各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意见。主要负责同志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策应按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讨论须执行有关回避规定。

2、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需表决的,应按规定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分歧意见较大时,应暂缓决定,并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进行表决。

3、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完整地做好会议纪录,必要时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明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具体事项、决策过程和决策结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4、有关职能科室和下属单位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参加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组织执行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集体决策后,按分工和职责由相应班子成员、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组织实施。

 

2、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集体没有重新决策前,必须执行。

3、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策,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策,并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其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班子成员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决策落实到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自查自评自纠工作。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以及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发现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并接受相应的责任追究。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明确相关责任人在贷款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2009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办法》的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过错责任追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认定结论。责任认定的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2009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办法》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以《住房公积金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颁布之日后发生的过错。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有错必究、责任到人、区别性质、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具体包括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后管理人和贷款资料保管人等。

   第七条 贷款调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帮助、默许借款人伪造虚假材料套取管理中心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导致贷款审查与决策失误而造成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的;

   (五)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六)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第八条 贷款审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向审批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的;

   (三)未对调查人送交的贷款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四)没有审查出贷款资料中的明显遗漏,误导审批人的;

   (五)审查通过无调查人签字的贷款资料的;

   (六)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

   第九条 贷款审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贷款的;

   (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三)审批发放没有明确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或未进行相关调查、提出审查意见的贷款的;

   (四)审批发放需经审贷会审议而未审议的贷款的;

   (五)审批发放审贷会审议未通过的贷款的;

   (六)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贷款政策和贷款条件的贷款的。

  第十条 贷后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不良贷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贷款质量的;

   (二)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跟踪检查的;

   (三)到期不按时发出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的;

   (四)由于管理不力,导致抵(质)押价值发生损失的;

   (五)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的。

   第十一条 贷款资料保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私自销毁、隐匿、篡改贷款资料、数据或凭证的;

   (二)未按规定保管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及其他资料,致使贷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丢失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或质押物,致使上述凭证或质物丢失、毁损的。

   第十二条 超越权限发放或审批贷款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帐停息,豁免或减收利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减免部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受处罚的责任人如对管理中心的责任认定和所给予的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十五日内,可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鄂尔多斯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明确相关责任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依据《国家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结合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过错责任追究由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认定结论。责任认定的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及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有错必究、责任到人、区别对待、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以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发生的过错行为。

   第七条 初始登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 帮助办证人员伪造虚假材料;

   (二) 未按规定对办事人员所提供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导致登记错误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三) 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登记的;

   (四)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不予受理的,登记人员进行登记的;

   第八条  转移登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 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登记的;

   (二) 申请人提交的票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予以登记的;

   (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手续不全进行登记的;

   (四) 未按规定对办事人员所提供资料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导致登记错误的;

   (五)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权利归属叙述不明确进行登记的;

   第九条 变更登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 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登记的;

(二)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进行登记的;

(三) 未按规定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导致登记错误;

   第十条 抵押权登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 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进行登记的;

(三) 未按规定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造成登记错误的;

(四) 房屋已经灭失进行登记造成损失的;

(五) 预抵押登记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一条 登记、发证人员、印章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 登记人员未按要求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

(二)  印章管理出现漏洞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

(三)  发证人员未按要规定要求发放证件的;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

      理。

(一) 未经审批擅自报销票据的;

(二) 弄虚作假涂改帐务或票据的;

(三) 因保管不善导致财务印章或支票丢失的;

(四) 未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将现金放入保险柜而发生被盗或丢失现象的;

(五) 未经批准出借公款或公款私存的;

(六) 发现贪污挪用单位资金的;

(七) 未按规定将财务印章或支票交给他人办理相关手续或转帐而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违法犯罪现象发生的;

第十三条 受处罚的责任人如对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的责任认定和所给予的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十五日内,可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

     出审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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