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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www.38-365365.com   添加时间:2016-07-14 17:51

鄂尔多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多方监督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信用等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本市和外埠在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www.38-365365.com(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鄂尔多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动态管理。

各旗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等工作;指导推动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鄂尔多斯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协会)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并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管理项目基本信息填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核实和公布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对申报的企业信息和项目管理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经市、旗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按照企业自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市、旗区物业主管部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信息在鄂尔多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主要内容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息采集。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等。

(二)业主委员会信息采集。包括: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项目清扫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养护、日常管理服务等情况的评价。

(三)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信息采集。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决议,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等情况的评价。

(四)旗区物业主管部门信息采集。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及执行情况、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情况、项目经理持证上岗情况、投诉处理情况、房屋及设施设备年度查勘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评价。

(五)市物业主管部门信息采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达标创优、参加行业培训情况、参与投标情况、入会及缴纳会费情况、信息及稿件报送情况、参加协会活动等情况的评价。

第七条 物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实行年度填报确认制度。信用信息于每年12月31日前进行确认上报所有信用信息评价资料报与市物业协会,并由协会进行汇总后,记入鄂尔多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八条 每年第一季度前,市房管局组织旗区物业主管部门市物业协会对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通过www.38-365365.com和市物业协会网站公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示期为七天。

第九条 公示期间,被征信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市房管局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因信用信息系统处理过程中产生信息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因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造成信息错误的,应当立即通知该单位核查并书面答复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条 公示期结束后,市房管局根据异议处理结果最终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

第三章 信用记分办法和等级划分

第十一条 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依据《鄂尔多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细则》进行评定,基准分为100分。物业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企业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优、良、、差四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信用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至100分的,为优秀物业企业,信用等级为“优”;

(二)信用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至84分的,为良好物业企业,信用等级为“良”;

(三)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至74分的,为合格物业企业,信用等级为

(四)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物业企业,信用等级为“差”。

第十二条 物业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信用等级为“差”:

(一)物业企业在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拒不上报信用信息的;

(二)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因物业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被市、旗区物业主管部门日常巡查公开通报后不及时整改,或者一年内被公开通报次以上的;

)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及其它应退还费用的;

)物业企业退出项目时不按照《鄂尔多斯市物业服务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

(七)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物业项目的;

(九)经市、旗区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的,由旗区物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将核实结果书面报送市房管局,并将核实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资质复核、达标创优、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市、旗区物业主管部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评定为“优”级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在媒体上予以宣传,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优良业绩。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参加新建物业管理项目投标,可以适当加分;接管物业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参与创优达标活动,在评审总分基础上予以适当加分。

(二)评定为”级物业服务企业,列为警示企业。市、旗区物业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核查该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整改期间不得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三)评定为“差”级物业服务企业,列入整改企业。记入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作为市、旗区物业主管部门重点监管企业。旗区物业主管部门通报辖区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核查该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年内不得承接物业管理项目,不得晋升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在鄂尔多斯市备案的外埠物业企业被评为”级的,责令限期整改,将信用等级结果书面通报其总公司并告知外埠企业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年内不得在本市内承接新物业项目;连续两年评定为”级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责令退出本市物业市场。在鄂尔多斯市备案的外埠物业企业被评为“差”级的,记入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不允许在本市承接新物业项目。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核定资质等级后,年度内无物业管理项目的,不予信用等级评定。其资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市、旗区物业主管部门、市物业协会等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物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对信用信息的具体评价内容、方式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鄂尔多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细则

          2.物业服务企业评分因素及分值表

          3.业主委员会评分因素及分值表

          4.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评分因素及分值表

          5.旗区物业主管部门评分因素及分值表

          6.市物业主管部门评分因素及分值表

          

 

        鄂尔多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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